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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作者:林则光 文章来源:inte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11 8:13:54
 
 
  编者按:2003年我国中小企业创造了55.6%的国内生产总值,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据最新数据显示,2004年3月份,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新增人民币贷款79.9亿元,4月份骤降为29.73亿元,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凸显。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近日强调,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机制,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业界应尽快找出其症结及解决对策,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融资体系。

  多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实际上反映了中国金融结构和金融政策的机制缺陷。从金融结构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明显特点是依赖于商业银行贷款,而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上升,使银行千方百计地提高信贷闸门,所以,期望商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不现实。那么,如何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找到出路呢?
  一、商业银行不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惟一出路
  众所周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业务重点和基本客户群是大中型企业,尽管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等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曾多次发布文件。但是各家商业银行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中小民营企业要想得到银行的支持,必须按照银行的规章制度一步一步地报批,凡是达不到信贷管理制度的一律拒之门外。现在,就连城市商业银行也并非把主要精力放在中小企业,因为城市商业银行已改制成地市级股份制一级法人的商业银行。为了壮大自己的实力,力求快速发展,在当地金融行业占有一席之地,也尽量去揽一些当地大中型企业及上市公司。
  2000~2003年以来,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对中小企业融资总额虽有增加,但是,同样这几年新成立的中小民营企业更是快速增加,而且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和新增票据融资所占比重均有所下降,不成正比。二是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商业银行不对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三是中小企业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四是中小企业初期阶段一般不能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五是由于历史原因,中小企业在银行心目中的信誉比较低。
  二、加快金融制度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
  目前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占据融资主导地位,尽管我国银行业的所有制有国有独资、股份制、合作制形式。但是,如果将国有股直接控股的股份制银行计算在内,大约要占95%以上的股权。就是地方性的城市商业银行,政府也占50%以上股权。这一所有制结构使国家实际上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了无限责任,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外部竞争的压力和内在发展动力的严重不足,商业银行跟不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种垄断格局不仅表现为高度的行业垄断和网络垄断,还表现在金融市场和贷款市场的垄断,因为垄断的后果就是金融服务产品的市场供给不足,造成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差距和矛盾。这种现象,从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已经体现出来。
  7月26日,在青岛召开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十六大”和宪法的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
  最近几年,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地担保行业纷纷兴起。担保行业在我国是个新兴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渠道,但由于其经营的对象多是商业银行不愿放贷的信用等级差的中小企业,造成该行业高风险性的特性。目前,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会计制度、风险处置和行业自律机制都不健全,全国的担保行业整体上存在着制度性的亏损,在客观上存在着引发新的金融风险的因素。
  在国外,特别是拉丁美洲国家,对担保行业都有些很好的经验。如墨西哥,1950年就颁布了《担保机构联邦法案》,到2000年已经做了五次修订。该法案的第13条,对担保业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规定“无论联邦或地方机构,凡是取得合法许可都应该承认保证担保机构,认可保证担保机构的可信度,不应该对可信度提出质疑,不需要求提供存款证明,不需要求机构出具房产证明,或质疑其存在的合法性,而且必须是银行与担保机构比例担保,通常的做法70%~80%之间,即担保机构承担70%~80%风险,银行承担30%~20%风险。”法案对担保行为的约束也相当明确,比如,要求担保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及常规检查。法律着重支持担保机构采取法律手段向被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和联合债权人或几方债权人追偿所赔付的金额,即在赔付发生前,就要确保在某种情况下的追偿权力。
  为此,我国应设立与发展多层次专业性的中小信用投资公司,畅通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首先金融制度要改革,观念要创新,允许市场经济条件下,非银行金融机构多元化的发展。在国外,从中小企业发展历程上看,在政策和制度上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一定空间。在国内有调查显示,中小企业发展势头好的地区,像温州、无锡、常州一带,银行与民间金融组织双方的规模都在扩大,而且民间金融组织的借款利息并非很高,2003年3月民间借贷最低利率下降到4.2‰,比商业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4.25‰还低。同样,民间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是互助合作性质,有存有贷,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应建立规范合法的民营信用合作投资公司。大量调查表明,在温州,“地下钱庄”在民间借贷中占据一定地位。既然它们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什么不能叫它们“弃暗投明”,成立透明、规范、有组织、有监督、有法可依的信用组织呢?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允许合作性质的中小企业投资组建这种信用组织的公司,将民间融资市场清出场,对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与民营金融中寻求互补性,这岂不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步运行。
  三、建立中小型非银行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必由之路
  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从2006年始,中国将向外资银行完全开放人民币业务。为此,我们应尽快开放民营金融业务。
  首先,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已经具备了宏观控制金融秩序的能力,在改革创新方面,也具备了成熟的管理经验。要及时地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环境变化,在新的法律法规框架内,逐步改变中小企业单纯依靠商业银行贷款的现状,并配套出台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多元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策略。
  其次,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准许非银行金融组织进入市场,特别要增强其“造血功能”。所谓“造血功能”就是要使资金流动起来,否则,单纯像信用担保公司一样,依靠保费收入和资本金利息收入根本无法维持生存。
  第三,要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专业担保机构主要是靠自身的信用,即大于资本金若干倍的能力来为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目前银行可以接受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在5倍以下。在发达国家经验中,就是建立再保险体系,也就是将已承担担保风险的业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然后,按再保险机构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分别进行赔付。另外,担保机构首先用其预存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我补偿,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在税收、评估、产权登记方面也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这样才能促进担保业长期健康发展。
  第四,要加强信贷人权利保护。安排与之相配套的措施,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保护信贷人权利的决定因素。我国在整个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信贷人员权利的保护,已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性和可得性。
  第五,中小企业要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推荐上市,鼓励优秀企业发行债券,组建地方性柜台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的股权流通提供便利条件。
  要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政府、中央银行、中小企业、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综合问题,改革金融体制,创新观念。只有改革和创新,中小企业才能走出融资难的困境,才能有新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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