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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初探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初探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inte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0 9:13:50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粮食流通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施步骤之一。县粮食局是最基层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与粮食经营者接触,是实施《条例》的主要力量。只有县粮食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条例》才能得以全面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才能真正形成市场化格局。 

一、县粮食局行使粮食流通管理行政职能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县粮食局是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授权的、行使粮食流通管理职能的行政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分别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从法律角度正式赋予了县粮食局对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和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能。这就是县粮食局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二、县级粮食局实施粮食流通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     

1、必须确定县级粮食局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条例》中规定的大部分具体的行政职能都只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因此,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设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即县粮食局,才能承担《条例》规定的相应的行政职能。但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县粮食局有的改为事业单位,有的被撤消。如江西省就有36个县市级粮食局被改成了事业单位。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就不能依法行政。因此县级粮食局的行政主体地位必须得到保证、巩固和加强。     

2、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随着职能的转变,县粮食局的工作范围、内容、方式和对象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县粮食局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相应调整机构和人员,以加强和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3、剥离债务。“三老”问题国家正在通过各种途径加以解决。但是粮食主产区大多数县市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制时收取了返聘员工的风险金,用于支付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有的欠社保部门大量的社保金、医保金和失业保险金;有的还有大量外债及财务挂帐需要支付本息。这些债务若不加以剥离,政企难以分开,“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就成为一句空话,《条例》也就难以真正实施。     

4、粮食行政管理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没有足够的经费作保证,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就无法实现。这部分经费应包括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统计、办公经费以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在政企不分时这些经费有的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有的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的。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必须到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制大多只停留在人员身份置换方面,市场化经营机制的建立以及产权制度的改革涉及较少。要按照国务院17号文件的要求,通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同时建立国有资产合理有效的实现形式(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租赁拍卖、合资合作等),县粮食局才有依法行政的外部环境。     

三、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1、切实转变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粮食流通领域长期难以脱离计划经济模式,是由于改革的深度不够以及法制建设的滞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建设“法制政府、高效政府”的要求也应在粮食行政管理领域得到贯彻落实。因此县级粮食局必须切实转变职能,从粮食经营者的队伍中奋力抽身,改变当前这种错位的被动局面,为当地的粮食市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粮食经营的市场秩序。《条例》赋予县粮食局的职责非常明确,县粮食局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才能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1)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县粮食局将根据《条例》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县粮食局要从专业角度对提出申请的经营者符合三个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就要赋予其收购资格。(2)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县粮食局在对粮食市场的调控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委托或招标授权仓储企业收购、保管好地方储备粮;收集上报本地区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情况;在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时组织各市场主体保证市场供应;鼓励、引导、协调和扶持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建立产销一体化粮食经营企业,推动当地粮食产业化的发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执行国家制定的最低收购价等等。(3)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县粮食局行使监督检查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持证经营,若无证经营查出后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持证经营者主要监督检查其收购量是否定期报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执行、最高和最低库存量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粮食经营台帐是否建立、数据是否真实、收购款的支付情况、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从事政策性用粮执行国家政策情况、买卖陈粮的情况等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县粮食局具有独立处罚权:可处以违规者最高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处违规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积极更新观念,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更新观念就是从原来的经营者转变为管理者、监督者、执法者,对各种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转变工作方式,当前要积极努力地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特别是要让那些正在进行粮食经营的个体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了解《条例》,知法、懂法、守法。县粮食局在省政府的《条例》实施细则未下发之前应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包括摸清情况、与当地政府充分沟通等等。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为一些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服好务。对那些不能取得资格证的经营者要以理服人。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设定执法工作岗位,稳定工作人员队伍,规范执法程序,提高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包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市场经济知识以及执法水平在内的综合素质。     

4、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条例》实施后,县粮食局作为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负有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任务。只有国有粮食企业彻底转变经营机制后,政企才能完全分开。目前县粮食局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抓紧对国有粮食企业进行机制转换的改革,按国务院17号文件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加快国有小型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可能的前提下,逐步形成一个或多个具有竞争力的、由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组成的粮食企业集团。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依法管粮的开始,揭开了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的序幕,只要我们按照“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改革思路走下去,粮食经济一定会健康发展,粮食企业一定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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