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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决三大问题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决三大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inte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5 14:32:44


第一,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该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解决分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几年,在各级有关部门的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有的没有章程,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被少数人控制。这样不利于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要解决政策扶持的问题。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法设专章对此作了规定,包括涉农的建设项目的安排问题,还有财政、金融的支持和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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