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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民取得合理生产资金支持权益的思考         
对农民取得合理生产资金支持权益的思考
作者:李弼金 文章来源:政策金融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1 15:54:35



笔者多年从事农村金融工作,经常下到乡村工作调查,对于如何帮助农民取得合理的生产资金支持,有效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是一项值得思考和重视的问题,也是保护农民权益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农民取得合理生产资金支持的现状和问题                                   

农业生产是自然的生产,以分散的一家一户耕作为主体,也有大的种植、养殖专业户,属于个体经营专业户。这是一个弱质产业和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生产季节需要购买种籽、肥料等生产资料所需资金的支和帮助显得犹为重要。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各金融机构资金融通以效益为目标,各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了对农户的资金支持,仅有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生产资金贷款。但信用社资金能力有限,很难全方位满足当地农户季节性生产资金的需求。生产资金的不足,成为制约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一是在生产大忙季节又是急需资金时节,农民一方面忙于组织好生产,力求有好的收成,另一方面又要忙于筹集资金,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一心挂两头。有的农户在愁生产资金时形象地说是一月头白,一月头青,为生产资金不足一下子愁白了头,无奈之下只得靠高息借贷来维持生产。既增加了生产成本,又分散了抓好生产的精力,有时还耽误了生产季节,真叫人心累。

二是种植业、养殖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且难以正确估价,投保困难,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时,无法取得补偿,使农民生产链中断,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积极性,也是农村经济难以有效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是农民依赖生产的土地、水面不能作为抵押品,难以取得扩大生产的贷款,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农村经济难以持续发展,农民收入无法大幅增加。因为不管是银行还是信用社发放大额贷款都需要有效抵押或担保,而农民无法拥有这方面的条件,只能望贷兴叹。

以上情况看似一个资金问题,但实质是农民的权益问题。农业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民是这个基础的建设者和创 造者,没有资金的支持,农民的扩大再生产无法有效进行,基础则难以持续发展,农民建设新农村、发展农业经济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伤,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的步伐也会迟缓。

二、形成农民取得合理生产资金支持权益缺失的因素。

二元经济结构,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太多太穷是难以取得合理生产资金支持的内在因素,但是有一些外在原由是形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效益趋向。市场经济是以经营的效益为目标来取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向都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农业生产是以分散的农户为主体,且生产受自然影响大,效益不高。金融机构投入资金成本高且风险大,而使农民很少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即使农村信用社也只是对少部分农户发放有限的生产资金贷款。实行市场经济体系以来,农业银行对经济基础差的乡镇营业机构实行了撤并,农户基本与国有商业银行脱离了资金借贷关系,无法取得这些银行的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也撤消了村级服务站,与农民联系处于弱化态势,农民取得生产资金支持的范围越来越小。据相关资料反映,1994年以来,平均每年有500多亿元的资金从农村流出,农民从信用社得到的贷款一般不足其总借款的百分之二十。

(二)保障缺失。农户要取得大额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一靠政府无偿拨付,这部分资金是有限度的,也只是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或大型项目改造;二靠金融机构贷款,但抵押物不足,又无担保方为其担保,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无法得到保障,也就不愿涉足农户贷款;农作物生产无法估价,大专业户向保险公司投保因难,一旦遭遇自然灾害损失,生产资金补偿无着落,又无法取得其他资金支持。政府又未出台农生产资金保障机制,农民取得合理生产资金的权益因而无从落实。

(三)政策缺位。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户权益的政策和措施,但就如何使农民取得发展生产的合理资金支持和资金补偿未见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发展农业经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更需要的就是资金的投入。而政府部门对这一问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

(四)市场梗阻。农村虽然是一个广阔的市场,但开发不够,流通不畅,信息相对闭塞,市场适应能力较差,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也是难以取得有效生产资金支持的一个因素。同时,农民生产大都以粮食作物为主,受宏观调控和市场制约,这部分产品收入微小,若遭受自然灾害,可能出现负效益。且农民对市场信息闭塞,在品种选择上可能出现与市场需求的偏差,难以取得好的效益,这也是一种原因。农村市场发育不全,影响农村融资市场,大量农村资金外流,加大了农民取得有效生产资金支持的难度。

三、   解决农民取得合理生产资金支持的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发展农村经济。对于弱质农业、弱势群体的农民更需要资金的投入和支持来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牵头,金融机构参与,农民自身调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方能奏效。

首先,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治理和管理力度,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构筑良好的农村资金融通平台,活跃农村金融市场。在此基础上,一是制定相关法规,如农业保险法、区域农村金融投资法等,明确规定区域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责任,对其所组织的存款资金和用于农业发展贷款的比例相对称,做到资金取之农,用之于农。以法规来保障农民取得合理生产资金的权益。二是制定激励政策,建立风险与收益相适应的农村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和农业保险机制。目前应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符合区域农村经济需求的担保基金组织,为农民取得小额生产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分散和化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以此引导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向农村倾斜,确保农民取得足额的生产资金支持。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组织资金的支持,完善其服务体系,增强其对农民生产资金支持的能力。

其二、农村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支持新农村建设是履行社会责任、责无旁贷的义务,把对农民的贷款支持和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作为必须履行的职责和拓展农村金融市场、扩大业务经营的需要。一要改变重城市轻乡村、重工商业轻农业、重批发轻零售的经营观念,积极探索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途径,解决支持、服务与效益、风险的矛盾,做好对农业、农民的信贷资金支持和保险服务工作,逐步加大对农业、农民生产资金的投入,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带来自身效益。二要抓住机遇,完善措施,抢占农村市场。依据我国国情,农业是稳天下、安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虽然目前处于弱质阶段,但是随着建设新农村的发展,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商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必将引发农村资金的合理回流,农村市场将会日趋活跃,作为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如不及时抢占这一商机,打好支农基础,就有可失去这一市场份额,阻碍自身业务经营发展。因 而,目前增加对农业和农民生产资金的投入,既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会职责,也是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农民取得合理生产资金支持权益的社会要求。

第三、农民生产经营方式和结构的自我调整。农民是生产发展的主体,也是生产资金需求的主体。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模式千差万别,形成生产品种各异,经营效益不高,并且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应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和发展的要求。一要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积极营造农村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从自身角度来保障取得合理生产资金支持的权益。二要形成由自然生产向经济生产的转变。发挥本地生产优势,适应市场需要。对本地特色优势产品实行集约化或合化生产经营,形成规模生产经营。或以种植、养殖专业户牵头建立种植、养殖合作组织,连片生产经营,既能取得法人资格,又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效益。三要以当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配套,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以提高产品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经营效益,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不断发展生产。

第四,加强对农民取得合理生产资金支持的管理与协调。一是当地银监部门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状况,规定农村金融部对农民小额贷额的比例额度,并加强监督,以确定农民能取得相应的生产贷款。二是当地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民小额贷款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不得上浮贷款利率,使农民贷得起,有效益,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三是地方税务部门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农民小额贷款实行利息收入或降低营业税比例或免除营业税政策,以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贷款支持,实现金融机构与农发双赢。这些政策和规定的落实都需要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的互动与协调,加强督办与管理,将对农民生产资金支持落到实处,为农民发展生产服务。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是主体。发展农村经济,靠的是农民生产的发展。而农业生产的发展需要有效的资金支持,保护农民取得合理生产资金支持的权益,就是对新农村建设顺利实现的保障,政府、各涉农部门、农村各金融机构都应积极为农民生产发展取得有效资金支持而做一些行之有效的实事,以促进农村经济及早及快发展,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江夏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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