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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暗干预”         
警惕“暗干预”
作者:马晨明 冯中德 文章来源:inte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6 11:11:09
 
  
  当前,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逐步到位与实施,各金融机构贷款普遍收紧,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员为了追逐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获得贷款,对金融工作的“暗干预”开始悄悄抬头,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升温迹象。
  据记者调查,地方行政对金融的暗干预,主要表现是地方政府动用行政权力,通过不正当行政手段,对地方行政资源进行非正常调配,促使当地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围着地方政府“推荐”的项目转,最终迫使商业银行向地方要求的项目贷款。
  一是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低息资金在银行或金融机构中的“走向”。一些地方政府抓住商业银行迫切希望组织低成本存款的心理,采用“低息存款换项目贷款”的办法,干预金融机构放贷。个别地区为了及时获取某个项目的贷款支持,甚至公开指令当地财政、医保等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大户,到愿意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如某市为了完成一个大酒店项目建设,市政府出面先后向多家商业银行协调贷款,除一家商业银行向该酒店提供了贷款外,其余几家商业银行均未放贷,为了对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表示感谢,该市政府公开要求市财政新增资金全部存在这家商业银行,目前该市财政存款正开始逐步向这家商业银行“搬家”。
  二是运用行政权力,暗中干预优良客户选银行。一些地方政府利用银行极力想抓住优良客户的心态,采用“用优良客户换政府推荐的项目贷款”的方式,一方面暗中干预优良客户选择开户银行,对承诺或表示愿意支持地方“推荐”项目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通过积极施展行政“魅力”,让优良客户把基本账户开在该银行,或把较大的贷款份额分配到该银行;另一方面,为了实现推荐项目的快速融资,地方政府通过使优良客户向项目参股或控股的方式,暗中干预银行或金融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贷款。如某地为了完成对某个旅游项目开发,在向多家商业银行协商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先迫使某优良客户向该项目参股,最后让几家商业银行变相地为该项目进行了贷款。据记者调查,目前这种操作方式在某些地区颇有市场。这种做法,既使一些优良客户在经营上背上了沉重包袱,也令银行的相关贷款潜伏着巨大的经营风险。
  三是利用行政权力,暗中干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对推荐项目的快速融资,在采用前述手段无效的情况下,对“不听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频频通过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展税费及相关各类执法检查,甚至出动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金融机构进行环境干扰,迫使生存在当地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了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而不得不做出一些让步,从而使一些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一些可贷可不贷的项目违心进行“包装”、上报。如西部某县为了达到对某农产品开发项目贷款,该县政府在与当地某国有商业银行多次协商无法获取贷款的情况下,以该行有“小金库”为借口,动用检查机关一连数日多次找该行工作人员“问话”,最终,为了有一个安定的经营环境,该行被迫对该项目违心进行了上报。目前某些地方政府对银行或金融机构环境的暗干预,已成为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

  短评

  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

  近年来,随着金融政策、法规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地方行政对金融工作的明显干预已经得到有效治理。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不正确政绩观的作用下,对金融工作的“暗干预”开始出现,并对一些地区的金融工作造成了相当程度上的干扰。可以说,这是在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下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各地必须高度警惕“暗干预”带来的危害,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为什么会出现对金融工作的“暗干预”?这是因为某些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对金融工作进行干预是不正确的行为,但又想为了自己的政绩,只好采取旁敲侧击的办法来达到使自己推荐的项目获得贷款的目的。那么,为什么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推荐的项目不肯贷款呢?是目光短浅、有钱不赚,还是怕贷款“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如果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能够站在科学发展经济的高度思考,那么对解决这个问题无疑会大有裨益。
  因此,我们认为,各地方政府要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真正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依法行政,这是消除“暗干预”的关键所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两法”要求,把金融机构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投资者和企业的经营者,与当地企业一样“公平相待”,做到多服务,少干预。我们相信,只要地方政府能够为金融企业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金融与地方经济就能实现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人民银行法》,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加强金融机构账户管理、业务现场检查、金融信息披露,严厉处罚违规“越轨”金融机构,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制裁等强力手段,依法抵制地方行政对金融工作的暗干预。
  从商业银行自身来讲,各金融机构对暗干预必须保持一个清醒的认识,要认清地方行政对金融暗干预带来的后果。金融同业竞争必须建立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大量事实表明,依靠行政权力获取的金融资源,只能给企业带来一时的繁荣,而最终受到伤害的只能是银行自己。各金融机构应通过建立行业同盟,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增强抗风险能力,从而有效防范地方行政对金融的暗干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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