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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历程       
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历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inte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7 10:10:48
 

  1949~1952年自由购销体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粮食市场上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一方面,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成立了国有粮食经营系统和管理组织体系,逐步收紧对粮食的集中统一管理;另一方面,私营粮食企业的合法经营仍然被认可,但已经对它们施行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其中两条主要措施是:调整公私经营范围,调整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

1950年,政务院成立全国统一的粮食经营和粮食管理领导机构粮食管理总局,该局归属财政部领导。1952年,原贸易部的粮食公司和原财政部的粮食总局合并,成立粮食部。

1953~1984年统购统销制度

1953年10月16日,11月1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分别公布了《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标志着粮食流通体制从此进人长达31年的统购统销时期。

1985~1997年合同定购、国家定购和价格双轨制

1985年元旦,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第一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这一文件的发布,是中国农产品购销体制由统购统销走向"双轨制"的转折点。至此,中国实行了31年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被打破。

1991年底,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要求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情况下,对粮食实行长年放开经营政策。1992年9月,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这是第二轮粮改的真正起点。

1993年2月,国务院再颁布((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同年4月,全国95%以上的县市都放开了粮食价格和经营。至此,全国的粮食销售价格基本全部放开,实行了40年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制度(即统销制度)被取消。

199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规定继续坚持政府定购,并适当增加收购数量。除定购5000万吨粮食落实到户外,还下达了4000万吨议购计划,落实到县级政府。

1995年,粮食购销政策仍是实行"双轨制",即在保证政府能够稳定地掌握一定数量的粮食,以稳定粮食供给的前提下,放开粮食市场购销。但政府重申了议购粮食应随行就市,不允许搞"二定购"。

1995年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更明确提出"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要求各省一把手亲自抓粮食问题。

1997年7月,国务院明确规定,国家定购粮仍按1996年确定的定购价收购,而议购粮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保护价就是国务院确定的定购基准价。政府要求全国粮食部门敞开收购、常年收购、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压级压价,不打"白条"。

1998年至今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1998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2号文件中提出"四分开"。即实行粮食系统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新老粮食财务挂账分开。同年下半年,又进一步推出"实行顺价销售、农发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但这些措施始终没有达到1992年"粮改"政策中所谓"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的高度。

1998年5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发起了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此次粮改的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即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并指出改革的重点是国有粮食企业,近期主要是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

2000年春天,经国务院批准,浙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省份。

2001年8月2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粮食工作会议,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将改革范围扩大至全国,重点是浙江、上海、广东、福建、海南、江苏、北京、天津八省(直辖市)。意见将改革浓缩为16个字,"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第三次粮改由此启动。

2004年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正式对外颁布,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和对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审查的职能。

2004年5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宣布,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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