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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我国当前的银企关系         
略论我国当前的银企关系
作者:赵海宽 文章来源:inte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6 16:26:08
☆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从、相互促进而以企业为基本的关系。
  ☆只有银行与企业的关系转化为商品交易关系,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促进企业和银行加快改革,才能更好地实现银行支持企业、服务企业的思想。
  ☆我国社会信用恶化的情况已很严重,没有一点强制性的措施,不可能真正重振良好社会信用风气。
  ☆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对策措施。

  所谓银企关系,就是商业银行同企业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商业银行也是一种企业,即金融企业。但为了便于分析和阐述,当谈到银企关系时,人们习惯上把商业银行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单独算做一个范畴,而把企业的内涵限定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等。
  一、商业银行与企业已成为一种商品交易关系
  进入市场经济,信贷资金已经转化为商品,商业银行同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转化为对资金商品的交易活动。当然,这里说的资金交易是指对资金使用权的交易。使用资金可以为企业增加利润,因此,获得资金使用权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利息就是一定时间内资金使用权的价格,即商业银行使用存款资金和企业使用贷款资金必须付出的代价。具体来说,在存款业务活动中,存款人是存款使用权的出售者,商业银行是存款资金使用权的购买者;相反,在给企业的贷款中,商业银行是信贷资金使用权的出售者,企业是信贷资金使用权的购买者。交易双方,是平等的、自主的。企业向谁借款,借多少款,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同样,银行给谁贷款、贷多少款,也享有自主权,哪一方也不应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国家对利率的管制放开后,利率的大小也应在规定范围内由交易双方自行议定。资金交易双方的最终目的,都是尽可能多地增加利润。
  在全社会已进入市场经济,商业银行和企业的股权都已或即将分散,不再属于国家一个所有者,且都把实现利润作为经营目标的情况下,信贷资金自然就转化为商品,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也就自然转化为商品交易关系。只有实现了这样的转化,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促进企业和银行加快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银行支持企业、服务企业的思想。
  经济关系转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做法也应跟着转变。国家应该逐步减少直至停止使用行政手段,即减少采用下达文件、决定、领导指示等,来约束和干涉商业银行信贷活动,规定哪些企业应该贷款,哪些企业不应该贷款的办法。而应改变为主要使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已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控是既不会伤害它们的独立自主法人地位,又可以有效地引导它们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所谓用经济手段调控,就是用影响商业银行和企业经济利益的办法进行调控。即采取各种措施,造成这样一种环境,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去做,就可以多赚钱或少担风险;反之则会少赚钱甚至遭受损失。已经企业化了的银行更重视经济效益,对执行这样的宏观调控措施更主动,因而国家的调控更容易见到效果。
  在市场经济初期,资金仍然是短缺的生产要素。银行是资金的掌握和经营者,如何保证银行同企业在资金商品交易过程的平等地位,防止银行利用掌握资金的优势,提高交易条件,获得垄断利润?这是部分企业很关心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合理降低新建立银行的条件,使投资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和银行之间流动,逐步消除已开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即,如出现商业银行机构不足,银行服务供不应求,商业银行在资金商品交易中处于垄断地位,银行利润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情况,则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银行法》申请发起建立新的商业银行,使商业银行家数增加,银行与企业的竞争环境谐调。所以,从发展规范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在放宽外资银行来华条件的同时,也应放宽本国资金进入银行的条件,以便银行同企业的资金商品交易能真正公平进行。
  二、信用是银企商品交易关系的基础
    资金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银行同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的特殊之处之一,就是既是等价的又是不等价的。从它是资金使用权交易的意义上说是等价的,即甲方把一定时期内的一定量资金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对这些资金使用权支付利息,利息同资金使用权原则上说是等价的。然而这种交易采取了存款或贷款的形式,即出售方在给购买方转让资金使用权的同时自然把资金自身的价值也交付给了购买方。在交易过程,存款或贷款自身的价值是单方向运动的,即在出售方交付这些价值时,购买方并没有支付对等的价值,而只交了一个到约定日期把这些价值归还出售方的书面承诺(存单或借据)。且资金使用权的交易一般采用赊销方式,即出售方先交付资金使用权,而使用权的价格(利息)则在存款或贷款到期(或到规定的计息日)时才进行支付。以银行发放3个月期的贷款1亿元为例,贷款时银行把这1亿元交付企业,企业给银行不但不支付同本金对等的价值,只交一个借据,而且贷款的利息,也是在满3个月时才支付的。存款人把货币存入银行时的情况也是这样。加之,这种交易的过程一般比较长,不管是存款还是贷款,虽然有几小时、1天和几天的,但多数为几个月、1年、几年甚至更长。在这期间,市场、银行、企业的情况都在发生变化,只有银行和企业始终坚守信用,把兑现承诺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存款或贷款才有可能到期收回,资金商品的交易才可能正常进行。这就充分说明信用在资金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有怎样的重要性!破坏了信用,大家都不遵守承诺,银行同企业之间的资金商品交易就无法进行!存款人把钱存入银行,银行不能保证到期兑取,谁还敢再把钱存入银行;同样,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不能保证到期归还,哪家银行还敢继续对这样的企业发放贷款!
  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和初期,企业不重视信用,随意拖欠银行贷款,银行不良贷款大增,而银行还可能给企业增加新的贷款的话,今后要再维持这样的情况恐怕就困难了。过去,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家,同吃一锅“大锅饭”。企业认为,国有银行给国有企业贷款理所当然。国有银行也认为,保证企业资金需要是自己的天职,把钱贷放国有企业,支持企业增加了生产、扩大了商品流转,就算基本上完成了任务,至于贷款能否按时收回则不是大事。当时,不仅企业对银行不重视信用,而且企业同银行不存在科学意义上的信用关系。所谓信用就是两个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信任、信誉、对承诺的重视和遵守。既然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同属于一个所有者,哪里来的真正信用关系,一个人自己对自己有什么信用可说!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成,银行同企业的所有者已经分散,且均成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信用的重要性自然就急剧提高。对此,我们的思想认识必须跟上。否则,企业如仍不重视信用,不遵守承诺,借了银行的资金就不想归还,今后就很难再向银行借到款了。
  我国人民在历史上曾非常重视信用,大家都把遵守信用看做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相信“人无信而不立”。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信用观念却被淡化、扭曲、甚至是非颠倒。以至于现在要帮助人们重新重视信用,端正信用观念,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在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信用关系,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采取一系列措施才可能见到效果。而在这些措施中以下几条又是最重要的:首先,要深入开展对社会信用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帮助全社会,特别是企业与银行,消除在信用方面存在的不正确思想,切实建立正确的信用观念。其次,要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建设,这里最主要的是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的建设。征信机构要系统、全面、准确地收集、积累和整理企业有关信用方面的资料和情况;信用评级机构应客观地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判断、分出级别。应建立社会共享这些信息的通道和办法。推动全社会加强信用观念。再次,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维护社会信用的法规,对有意破坏信用的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说到银行同企业的关系,当然就联系到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近些年来,国家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情况有所缓解,但问题仍然存在。这个问题所以至今不能彻底解决,是因为它的出现有比较深刻的原因,即可能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已采取的措施不完全对症。前面已经说过,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贷款行为变成了资金商品的交易,银行在贷款方面不仅自主权扩大,而且开始重视贷款成本和贷款风险。中小企业中有的管理水平低、财务混乱、产品销路不畅,还款能力弱,银行对这些企业贷款按时收回本息无把握,相对风险大。同时,中小企业贷款虽然平均每笔金额小,但该办的手续同大额贷款基本一样,相对成本高。有的中小企业,贷前需要详细调查,还要找寻担保机构,手续烦琐,甚至单笔贷款的绝对成本也较大。据有关方面调查,银行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平均每笔金额为大企业贷款的1/20,成本为大企业贷款的5倍。同给大企业贷款相比,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不合算,从而贷款不积极。这自然就会产生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不少人主张,用成立一批中小银行或民营银行的办法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应该说这是一种办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批准成立适量的中小银行,其中包括民营银行,使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增加,对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是会产生积极作用的。但历史事实说明,仅靠这个办法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中小银行,特别是民营银行的成本观念、利润观念更强,面对风险较大,成本较高的中小企业贷款它们更是要犹豫的。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前,各大中城市均有一批典型的小型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它们的资金都是力争发放给那些贷款金额相对大、支付利息相对多、经济实力相对强和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民生银行的宗旨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确做了许多工作,但同样也是力争要把信贷资金发放给那些规模比较大、贷款金额比较多、风险比较小的企业。这不是哪个行长或经理的思想有偏见,而是市场经济的自然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位商业银行行长,如果不考虑本银行自身的风险规避、利润增加,是迟早要被股东们罢免掉的。
  那么,怎样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根据近几年的情况看,解决这个问题也是需要有关方面通力合作,协调地采取一系列措施。而就银行方面来说,除自身要教育职工继续强化服务企业的思想,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在资金上尽可能地支持中小企业外,国家还需要采取如下措施:即由财政部门按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数额相应减少对贷款商业银行的征税额;或由中央银行根据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数额给贷款商业银行一定的贴息。使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能获得同对大企业发放贷款类似的利润率。既然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此而花一点钱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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