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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互助担保体系——意大利中小企业融资一大创新         
企业互助担保体系——意大利中小企业融资一大创新
作者:张宇靖 文章来源:inte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3 10:50:40
 
  意大利是西方七大工业强国之一,同时,又以“中小企业王国”著称,中小企业在意大利比在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意大利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体系。特别是意大利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立法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倾斜,以及最具代表意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成了意大利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特色。
  政府通过立法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使中小企业融资不断制度化和规范化。
  意大利通过立法的形式使对中小企业的管理经历了从全面到有选择再到重点扶持的漫长历程,在此期间立法机构制订的主要法律有:1952年的第949号法律;1965年的1329号法律;1968年的1089号法律;1975年的第517号法律;1977年的第675号法律;1981年的第240号法律;1982年的第46号法律;1983年的第696号法律;1988年的第443号法律;1991年的第317号法律。其中以1952年的第949号法律(成立了中央中期信贷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1982年的第46号法律(成立技术革新特别滚动基金)和1991年的第317号法律更为重要,特别是1991年名为《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的第317号法律,充分总结了以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经验和教训,全面阐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政策,使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开始进入制度化阶段,在意大利中小企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法规定从五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扶持:第一,鼓励新企业的推广和发展;第二,鼓励中小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联合公司的发展,以及由工业、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小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联营公司和由集体担保的信贷合作社的经营与发展;第三,鼓励为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手段的推广;第四,在出现危机的工业地区,在欧共体确定的萧条地区,鼓励创建、发展小企业并使之现代化;第五,支持为小企业创新而投资。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按照国家法律相应出台了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法律和地方法规都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意大利通过立法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法制化,不仅可以规范政府机关的行为,避免实际运作中的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也反映出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力度。
  中央中期信贷银行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渠道。
  和世界其他各国一样,在意大利虽然也有大量民间商业银行存在,但它们往往不太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信贷偿还能力较差。基于这一点,意大利于1952年颁布法律成立了中央中期信贷银行,其他中期信贷机构可以同该行一起,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后意大利政府又通过立法赋予中央中期信贷银行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的多种职能。1962年第265号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中期信贷银行和其他中期信贷银行在资助中小企业方面所应承担的业务范围。1975年的第517号法律规定在中央中期信贷银行内设立“中央担保基金”,为有关中期信贷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1977年的第675号法律规定设立“工业改组和转产基金”,规定用于中小企业的部分不能少于一定的份额。1981年的第240号法律规定在中央中期信贷银行内设立一项滚动基金,为打入非欧共体国家的出口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其中,中小企业及其联合体、联营公司以及以国有资本为主向国外出口的南方中小企业产品的公司,可优先享受优惠。由此可见,中央中期信贷银行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中央中期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支持力度是很大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渠道。除中央中期信贷银行外,意大利还有许多非银行机构,它们也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条件,中小企业集团中投资、融资公司就是这样的机构。
  独具特色的中小企业担保联合体形式,是中小企业融资自救的成功尝试。
  互助担保制度是一种由一批人为其成员的贷款申请提供共同担保的做法,是意大利金融界与中小企业密切结合的一个创举。一般以省为基础组织,名称不尽相同,多数称为“担保联合体”或“互助担保社团”等。担保联合体是非盈利担保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向银行机构提供集体担保帮助会员企业得到以自身资产无法获得的贷款,同时也可为会员企业提供联合担保。担保联合体业务的活动范围包括:首先,为会员企业从银行、金融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信贷机构获得短期、中长期贷款,提供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集体担保,同时也帮助会员企业发现风险资本;为其他关联担保联合体提供共同担保或者追加担保。其次,为改善会员企业的经济金融状况提供相关服务。主要有:与银行和金融公司及机构协商贷款利率;通过举办会议、研讨会等形式传播有关知识,提供贷款活动管理和完善的特殊服务;参与其他机构和公司的担保联合体互助基金,加强贷款力度;参与意大利或国外其他机构、企业涉及会员企业的计划、担保手段的活动等。第三,按照法律规定,为会员企业在欧盟、意大利、大区和地区金融管理机构办理退税提供担保。第四,开展与担保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等。担保联合体一般由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联合体主任、技术评估委员会、监事会等机构组成。
  成为担保联合体成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属于所在省商会注册的中小企业,并参加中小企业贷款集体担保合作组织。这些中小企业要符合共同体关于需要国家救助的中小企业的条件。担保联合体没有会员名额限制,但要求担保联合体会员企业的最低数额为50个。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注册时要提供会员企业申请表、中小企业申报登记表、人员待遇情况表、企业介绍、商会注册证明、企业最近两年的预决算和当年的经营情况说明等文件。担保联合体理事会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准成员注册;在紧急情况下,理事会主席本人也可以做出批准成员注册的决定。担保联合体会员企业注册时必须交纳有关费用,雇员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小企业要交纳250欧元的担保基金和250欧元的风险基金;雇员超过10人的中小企业交纳250欧元的担保基金和350欧元的风险基金;从注册后的第二年开始,所有企业都需每年交纳200欧元的会费,此项收入用于担保联合体的日常运转和管理。申请担保联合体的贷款担保的企业必须是担保联合体的会员企业,申请过程可以分为提交申请、申请初审、最终审议三个阶段。在担保联合体章程中,一般不对违规行为做出具体的惩罚规定。通常对于企业违规行为(主要是不能按时还贷问题)的处理惩罚依照《意大利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意大利民法典》中关于公司、合同以及联合体的相关章节都可以成为约束企业行为的具体规定。中小企业担保联合体通过多种担保贷款形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这些贷款形式中,包含了中期和短期一般贷款最高限额、特别贷款最高限额以及超最高限额和补充贷款限额等。中期和短期一般贷款最高限额、特别贷款最高限额代表了会员企业可以向协议银行申请担保贷款业务的额度总和。企业可以一次也可以多次,而且也可以向多个协议银行申请担保贷款,但担保数额不能超过最高限额。
  此外,作为初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联合体作为二级担保机构大区担保联合体联盟的成员,可以使用欧盟投资基金提供的追加担保。大区担保联合体联盟由所在大区的担保联合体企业组成,主要职责是为担保联合体成员的会员企业提供直接担保、共同担保和风险担保。大区政府对担保联合体的支持表现为:通过制订相关法律,提供政策支持;由大区政府出面建立二级担保机构担保联合体联盟,协助初级担保联合体提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力度,具体表现为贷款担保额度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
  意大利担保联合体融资形式很好地融合了中小企业自身的资金,通过集体的力量满足单个企业的资金需要,成为企业融资自救的典范。它不仅减轻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经济负担,也为中小企业融资找到了一条具有很强生命力的融资道路。特别是它的初级担保联合体、二级担保联合体、大区政府之间的这种类似“信誉链”的关系,成功实现了担保风险的平稳转移,构成了意大利融资担保体系中的一大特色。行业信用担保联合体与行业协会、雇主协会等组织共同组成了意大利融资体系中的基础组织,它们在意大利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给国家的巨大压力。

    编后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困扰世界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意大利在这方面独树一帜,不仅通过立法明确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机构的扶持,更创造性地建立了行业信用担保联合体,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巨大压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意大利的成功经验中,我们也许能够获得一些启发和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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