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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支付体系监督经验和启示         
德国支付体系监督经验和启示
作者:谢群松 博士 文章来源:inte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4 16:24:57
 
 
  提要:德国央行支付体系监督的核心目标是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和高效,采取的主要手段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合作手段,监督的范围包括国际标准和原则的遵循程度、支付领域的创新以及支付体系的各个要素。实践证明,德国央行对其支付体系的监督是成功的,其经验对我国支付体系的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支付体系监督(paymentsystemover-sight)是德国央行的基本任务之一,对维护和加强其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虽然“监督”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名词,但德国央行一直在做着与此相关的实质性工作。
  一、法律基础
    德国央行对支付体系的监督职责由《德意志中央银行法》第3条规定,即德国央行“应该为国内和国际支付的执行提供安排,同时应该促进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在实践中,《德意志中央银行法》中的“监督”职责被解释为包括整个支付领域,而不仅仅包括支付系统和支付工具。
  二、标准和原则
    1、《核心原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核心原则”,包括引言、公共政策目标、核心原则以及中央银行在应用核心原则时的责任等方面;第二部分为“核心原则的实施”,包括核心原则的应用范围、核心原则的释义和实施、各种经济和体制环境中中央银行的责任、特殊情况的处理等方面。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规定,在欧元区,《核心原则》应该作为欧元体系中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系统监督的最低标准。
  2、《欧元零售支付系统监督标准》(以下简称《监督标准》)。《监督标准》建立在《核心原则》基础之上,由欧洲央行于2003年6月采用。《监督标准》将零售支付系统划分为具有系统重要性、具有显著重要性以及其他零售支付系统三类,并对其种类划分标准进行了量化。
  3、《电子货币报告》。该报告发表于1998年,欧元体系将该报告规定为电子货币发行和设计的最低要求。该报告主要涉及电子货币的监督和安全方面,同时也对电子货币转化为中央银行货币的“可兑换性”作了规定。
  三、范围和手段
  德国央行独立承担支付体系监督的职责。其支付体系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1)支付系统。德国央行不仅监督由其直接拥有或运行的支付系统,而且监督不由其直接拥有和运行的支付系统。目前,德国央行直接运行的支付系统有处理大额支付业务的RT-GSplus系统和处理零售支付业务的RPS系统。(2)支付工具。由于支付卡和网上支付在德国支付体系中的地位正日益上升,因此,德国央行对该领域的发展非常关注。目前,德国央行正在审查由德国银行业协会拟定的电子货币计划和智能卡设计方案。(3)其他系统。通过参与ESCB相关的工作组,德国央行还可以参与对跨国支付系统的监督以及对连续结算系统(CLS)的监督;作为十国集团的成员,德国央行可以在合作性监督框架下支持比利时国家银行对SWIFT的监督。
  德国央行对支付体系的监督采取的主要是市场手段和合作手段,极少使用规制性手段。德国央行作为支付系统(RTGSplus系统和RPS系统)的运行者,不仅可以确保所有银行公平地获得央行的支付服务,而且还可以直接影响其他支付系统的安全与效率。道义劝告也是德国央行实施监督标准或原则的重要工具,德国央行可以运用其自身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通过道义劝告,实现其支付体系监督的政策目标。
  四、借鉴与启示
  第一,应高度重视支付体系监督工作。从理论上讲,以确保金融稳定为目标的金融体系规制通常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测以及支付体系监督。这三个职责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补充。在一些国家,这三个职责都由中央银行行使,但在其他一些国家,这三种职责则由两个以上的机构承担。在德国,由于德国央行不承担监管金融机构的职责,因此,支付体系监督在德国央行所有职责中的地位非常突出,而且与金融体系安全和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中国,长期以来,支付体系监督一直与金融机构监管纠缠在一起。在银监分设后,鉴于支付体系监督的重要性及其同央行职责的密切联系,应该将支付体系监督作为一项独立的金融规制活动予以明确,并将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
  第二,制定明确的监督目标。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与高效,不仅是德国支付体系监督的核心目标,也是其他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督的核心目标。毋庸置疑,安全与高效也应该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监督的核心目标。同时,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和防范金融犯罪与支付体系监督的高度相关性,也应该将这三个目标纳入我国支付体系监督的目标集。因此,我国支付体系监督的目标可以表述为:“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与高效,同时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防范金融犯罪”。目前,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运行和金融反洗钱已经由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列为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但关于我国支付体系监督的目标集尚无完整和明确的表述,建议在将来发布央行有关支付体系政策、观点时对我国支付体系监督目标进行完整和明确的界定。
  第三,注重对国际标准和原则的借鉴和利用。国际组织制定的支付体系标准和原则反映了世界各国关于支付体系建设的共同经验和理论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借鉴和利用这些成果,是迅速提高支付体系设计和建设水平的重要途径。从德国支付体系监督的情况来看,其重要的经验之一就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原则的制定,并积极利用这些研究成果。目前,我国正根据《核心原则》和《证券结算系统建议》等国际标准和原则对金融体系稳定进行自我评估,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在将来的支付体系监督甚至支付体系的改革发展规划中,应该进一步注重对国际标准和原则的借鉴和利用。
  第四,合理界定支付体系监督的范围。由于国情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支付体系监督的范围并不一致。从德国的经验看,我国支付体系监督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支付系统和其他系统的支付方面,不仅包括直接由人民银行直接拥有和运行的支付系统,而且应该包括不由其运行但具有系统重要性或显著重要性的支付系统;不仅包括支付系统,而且包括可能对支付体系安全与效率产生重要影响的证券结算系统和外汇结算系统。(2)支付工具,除了对传统的支付工具(例如票据和银行卡)进行监督外,还应该对支付工具的创新进行监督,特别是对电子支付的发展及其面临的风险进行监督。(3)支付服务组织,包括对特定支付服务组织的市场进入、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以及定价策略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五,创新支付体系监督手段。长期以来,我国对支付体系的监督主要采取行政手段,严重依赖于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从德国支付体系监督的经验看,采用合作手段和市场化手段同样可以有效地实现支付体系监督的公共政策目标。为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我国未来的支付体系监督应该更多地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更多地使用合作手段和市场手段,尽量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干预;应充分利用中央银行作为部分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灵活运用服务收费、参与标准等调控手段,寓有效的管理于优质的服务之中;充分利用中央银行作为支付创新促进者的身份,通过道义劝告、联席会议、研讨会、制定有关行业标准等方式对支付业务创新进行积极的影响和规范。
  (谢群松,经济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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