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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银行入境: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挑战和对策选择         
外资银行入境: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挑战和对策选择
作者:何林 文章来源:inte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9 8:47:07
2000年年底,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下简称WTO)成员国双边和多边谈判,终于成为WTO的一名成员国。那么,中国金融业如何面对外资银行的挑战呢?对此,本文以科学发展观的思路谈点浅见。

竞争机遇

 1、机制转换机遇。这是因为:(1)外资银行业务有很高的透明度,包括经营品种、品牌、工具、法律、制度等都是公开互通的。其竞争主要是为公众提供以雄厚资本作为支撑的多品种、电子化的优质服务。与之相比,我国金融业尚处在半开放半封闭状态,同业之间互不交流信息。纵然是一个系统,其内部信息亦是互相封锁,缺乏情报传递通道。(2)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一级法人体制,其各级分支机构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按照一级法人的指令办事,不准越雷池一步。致使基层金融机构缺乏完整的经营自主权。而外资银行一家独立的银行机构本身就具有一级法人资格,其活动均由其股东大会控制,由董事会制定经营目标,由监事会监督执行,由首席执行官——行长或经理组织实施。(3)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各商业银行的经营空间狭窄,缺乏拓展业务的余地。外资银行则迥然不同,其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既办理传统的存、放、结、汇业务,又办理债券、股票、保险、期货、期权、租赁、离岸金融及国际结算等业务,不仅金融品种齐全,金融工具繁多,并且办理国际金融业务的经验十分丰富。这就为我国金融业的机制转换提供了借鉴。

 2、产权明晰机遇。从国际金融业来看,外资银行绝大多数实行股份公司制,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实业银行。而我国金融业则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既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经不起外资银行的冲击。虽然股份制并不是灵丹妙药,但其反映的是利益调整问题,也是我国金融业从名义法人转变为实际上的企业法人的最佳途径。市场经济排斥计划经济,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如果我们以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金融体制参与市场竞争,抑或与外资银行开展竞争,则是力不从心的。我国加入WTO后,由于受国际惯例的约束,单一的金融资本格局将会受到外资银行综合资本的冲击。这样,我国那种政府对金融业只负盈而不承担风险的法人约束,将转变为股份约束,单一的领导体制将转变为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政府将成为担负有限责任的控股人。这说明,我国金融业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就必须从自身体制改革入手,允许省市及地市金融业投资入股,从根本上剔除体制弊端。

 3、学习借鉴机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关于金融市场开放承诺的两个附件规定,各成员国可从众多的各国有关金融经济信息情报中获取利益,包括各国金融机构设置、金融政策、金融市场、金融产品,以及新的金融工具、管理经验和高新技术(电子服务平台)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等情况。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置分支机构后,我国金融业要主动学习其金融货币运作的先进手段,将这些信息情报予以搜集、整理、筛选,结合实际进行学习、借鉴、推广与运用,必将促进我国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升级。特别是电子货币将成为21世纪金融货币主宰的发展趋势下,由于我国金融业的电子货币化程度较低,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银行网络的开发与拓展,电子金融业务会越来越普及,传统的手工操作将被计算机键盘所代替;传统的金库守卫将被计算机网络防护墙所代替;传统的资金划拨邮路将被电子网络营销所代替。因此,我国金融业要学习、借鉴外资银行经营管理的经验,做到网络、存款、贷款、投资、理财一条龙服务,从而提高与外资银行开展竞争的实力。

竞争缺陷

 1、资产质量缺陷。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仅全国四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比超过30%,有个别行甚至达到50%以上。虽然从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了4家资产管理公司(AMC),但在隶属关系上,并没有完全与其割裂,划入AMC的不良资产只占一小部分,绝大部分仍留在各商业银行的帐面上,这不仅占用了大量信贷资金,而且导致其经营步履维坚,无情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足够的信贷资金参与生产与流通。不仅如此,外资银行信贷资金流失程度低,可用资金雄厚,当进入我国境内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就享受与我国金融业同等的“国民待遇”,这就有可能从我国金融业手中夺走优良客户,其客户群体逐步壮大,市场份额亦会逾来逾高。而我国金融业市场份额将会相应下降。

 2、监督管理缺陷。就我国银行业而言,其接受监督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级法人(各总行)接受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局的监管,对一级法人以下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尚在组建之中。二是各总行下设的分支机构接受的监管有5个层面。(1)通过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监管,但这主要是对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2)通过财政部门分支机构实行监管,但这主要是利税上缴的监管;(3)通过审计部门分支机构实行监管,但这主要是经济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管;(4)通过监管会实行监管,但这主要是对证券行业的监管;(5)通过银行分支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实行监管,但这主要是一种同级的虚拟监管。上述监管层面大多是事后监督,丧失了监管的本来作用。外资银行则不同,如美国对银行监管有一套严密组织体系和操作程序,形成权限重叠和多部门相结合的监管网络体系。设置有通货总监督,主要对拥有全国银行系统一半以上资产的国民银行实行监管;州银行管理当局。主要对非联邦注册的联储成员实行监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对所有购买FDIC保险的银行实行监管;储蓄管理署。主要对储蓄行业和信用社实行监署。与美国银行监管体系相比,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凸现出滞后性和松散性,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其违规经营行为的产生。

 3、人才馈乏缺陷。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由于近几年来基层金融机构萎缩,人员下岗分流,计划经济时期由裙带关系而招进来的员工,既没有通过系统的专业深造,又没有相应学历,人员老化、素质低下,高素质、高学历的各类人才难以引进,就是引进的人才又由于种种原因而“跳槽”,使本来人才短缺的队伍更显得人才馈乏。在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相关产业发展迅猛的今天,电子货币必然冲击当今的经济生活。因而,缺乏高级人才的竞争是盲目的竞争,得不偿失的竞争,虽然各自都在寻求生存的空间,但与外资银行开展激烈竞争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竞争对策

 1、调整经营机制。按照国际金融业惯例,衡量一家金融机构是否商业化,主要有四条标准:(1)商业化经营目标。即在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把追逐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最终目标。(2)商业化组织原则。即人事制度、劳动工资、机构设置、固资构建等必须服从利润终极目标的实现。(3)商业化行为约束。即在严格遵守政策当局和中央银行法令法规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资金筹措、成本控制、信贷投向、利润分配等经营行为。(4)商业化激励机制。即杜绝按资历、行政级别分等级,只以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贡献大小为标准分配个人所得。根据这四条标准,我国金融业在与外资银行开展竞争中,首先要调整经营机制。一是调整机构设置。我国金融机构设置要按工业区、商业区和高新技术产业设置机构,对多余的机构予以撤并,形成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的有效配置与重组,使参与竞争的实力得到增强。二是上级对下级直属金融机构都要放开授权的经营范围及授信额度,在规定的存贷比例内,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三是强化内部监控。内控组织(包括审计、监察职能)上收一级,其人员调动、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安排、处罚权限等由上一级管理,或视同上一级的派出机构。这样就能对下一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及过程实施审慎、持续、有效监督,从而强化竞争主体,以灵活的方式与外资银行开展竞争。

 2、改善营销策略。营销与推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推销是盲目的,单一的。我们还清醒的记得,1984年,全国金融业掀起了一股贷款推销狂风。不论企业或个人的诚信品德、经营效益好坏,一味将贷款推销出去了事。结果导致1988年全国性通货膨胀产生,最终使信贷资金大量沉淀,形成坏帐。而营销则不同。它是在深刻了解和认识客户,从而使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全适合市场需求。营销是有目的的、综合的。它不仅是贷款的营销,从广义信贷角度分析,还包括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信用品种与之相匹配的各种服务。要加强基层金融机构的营销力度。一级法人需要营销,二级分行亦需要营销,但直接面对市场的基层金融机构更需营销。因此,基层网点的信贷营销是大量的具体的更接近市场的并直接与外资银行开展竞争的主体。不应把营销与一级法体制对立起来,与行政级别对立起来。业务的全过程是营销的全过程,更是与外资银行开展竞争的全过程。鉴于此,一级法人及省市金融机构要对基层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把信贷营销与金融知识营销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真正起到统领业务的导向作用,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拓展中间业务。据有关资料显示,外资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总收入的30%以上,有的高达50%。外资银行入境后,必然要大力开办中间业务。因此,我们要针对外资银行争夺中间业务的动向,研究开发中间业务的新品种和与之相配套的金融工具创新,论证新业务的可操作性,并根除开发中间业务发展的遏制因素。在此基础上,设置在东、中、西部地区的金融机构要根据当地中间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本着拾遗补缺的原则,从以下10项中间业务中予以选择。(1)代理业务。包括代理发行股(债)票、代理收付、代理会计事务、代理财产处置和代理保管理财业务。(2)租赁业务。包括经营性、融资性和服务性等。(3)国际结算业务。包括互换交易、本外币互换贷款和售结汇业务等。(4)担保业务。包括跟单信用证、对外贷款、补偿贸易和延期付款等。(5)签证业务。包括监督付款、交纳保证金和各种贷款的承诺等。(6)买卖业务。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等。(7)索款业务。包括代理索款、索款权转让等。(8)保理业务。包括贸易融资、帐务处理和买方信用担保等。(9)离岸业务。包括国内金融市场、在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等。(10)期权业务。包括期权交易和期货交易等。

 4、构建电子平台。我国金融业必须全面建立超越时空与物理界限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和任何形式的“3A”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一是建立各级金融机构网站,在网站上营销金融产品的同时,为客户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并公布诚信度极低的黑名单。二是建立重点客户网页,实行网站会员制,储存包括客户指纹、印膜、字迹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信用档案在内的所有信息。三是在各级金融机构的营业厅(室)并和大中型商场协商悬挂大型电子屏幕,使客户能在金融超市上能迅速了解金融信息、服务和交易辅助手段,包括最新的财政金融信息、股市行情走势、债券吞吐量、账务管理程序、交易预警须知等。

 5、制定维权政策。我国四家专业银行是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国有商业银行,其经营活动构成国家的信用主权。外资银行入境后,由于我国金融业所营销的信用品种、品牌以及分业经营的运作范围、专业人才、技术含量等,与外资银行的比较劣势明显。这样,竞争的结果是人才流失、客户被抢、存贷份额下降。纵然是在机构及人员不变的条件下,也会发生大面积亏损,可能导致区域性的信用危机发生。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的产生,必须制定以下维权政策。(1)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国家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使我国金融业有法可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信贷款主体(企业及自然人)的有关政治、经济、品德、能力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制定中长期贷款投向,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2)金融退出政策。根据GATS有关金融退出条款规定,国家应制定对我国金融实行退出机制的范围、条件、期限及承诺作出明确政策界定。(3)同业公约政策。国家应对国内金融业制定同业公约政策。严格规定同业公约的具体内容和条件,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使国内金融业构建一种互相依存的和谐伙伴关系,减少内部摩擦,互通信息,携手合作,在与外资银行开展竞争的全过程中取得与日俱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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