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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速农业政策性银行改革  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加速农业政策性银行改革  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作者: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3 21:46:37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十年来,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从根本上解决了粮棉油收购给农民打“白条”的问题,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第二、加强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效的遏制了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势头;第三、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国家财政补贴逐年减少,促进了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第四、大力支持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增强了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稳定了粮食市场;第五、加快了专业化银行向商业性银行转化的步伐。实践证明:国务院组建农发行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农发行从1994年正式成立以来经历了全方面支农和专一履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能两个阶段。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农发行出现业务萎缩、业务范围狭窄、资金来源不稳、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
第一、 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首先应放在农村金融的整个体系的大局中予以职能定位。
农业政策性金融集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已成为各国扶持和保护农业的最佳选择。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处于自我封闭的农业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其不合理经济结构的冲击十分强烈,国家行政式的直接保护已经不能适应国家市场运作的要求。因此,应把农业政策性金融放到农村金融的整个体系中予以职能定位,防止从局部或短期眼光去审视,去定位。更不能仅是商业银行剥离职能的简单转移。笔者认为:农业政策性银行目前除仍然要按照国家宏观政策继续支持粮棉储备业务和收购外,应重点扶持县域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对各项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名列前茅、发展潜力巨大的龙头企业在资金上给予倾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银农合作范围,对信用佳、潜力足,带动面积大的农产品加工以及农产品为主的物流配送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作为载体,把千家万户的小规模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引导组织和带动农民有序的进入市场,提高农民的社会化和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产品的专业化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适时地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小城镇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扶贫开发等业务,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使其真正担当起政策性支农的重任。
第二、 实现“三个转变”,建立农业政策性金融可持续性发展的经营战略。
      (一)转变过去政策性银行离开“市场”谈“政策”,不追逐市场利润的观念,确立政策性资金商业化管理的理念。从不以赢利为目的到“保本微利”实现国家政策是过去政策性银行的基本做法。但其实质是把利让给了企业,是财政补贴的延伸,其中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说明“保本微利”是以牺牲资产质量和信用建设为代价的。对此,笔者认为:评判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关键应在于“是否以国家宏观政策为宗旨,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赢利后是以自身利益为主还是把财力集中于新的领域实现新的社会发展目标”。而不应以是否“保本经营”为评价标准。
     (二)转变目前农业政策性银行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体现服务职能,搞清与政府的关系。
      搞清政府在农村金融中应扮演的角色,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与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融资优势。明确什么产品应该有政策性贷款支持,什么产品只能通过商业化渠道融资。笔者认为:对政府有扶持意向,且处于成长前期,发展前途光明的重点产业,农业政策性银行都应发挥“开拓者”的作用,积极对其进行信贷支持,来增强商业银行投资的信心,提高整个社会的投资效益。
(三)转变过去被动的信贷投放政策为谨慎、积极的开展信贷支持,实现财政与市场的有机结合。
农业属于落势产业,国家对其进行财政倾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如果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财政补贴、贴息实现资金运转,这一做法规模、作用有限,起不到有效地支持农村农业的发展。我们应该转变信贷做法,在依*国家信用基础上,不断运用和放大国家信用,注重市场的建设。对需要财政支持的项目要本着“谁出政策谁拿钱”的原则与政府达成一致性意见;对有利于国家宏观政策发展目标,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产业,在严格把握风险的前提下,也要积极进入,提高自身的经营业绩,以高效的市场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实现财政与市场的有效结合。
第三、 坚持政策,支持与市场化筹资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农业政策性银行开拓业务的需要。
      建立以市场化筹资为主,人民银行再贷款为依托,协议存款、同业拆借等其它市场化筹资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资金筹措体系。这样不仅可减轻人民银行基础货币供应的压力,也可促进农业政策性银行增强经营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在此就“协议存款”,笔者建议:针对目前农村资金“农转非”外流情况严重的事实,国家可采取措施,以“协议存款”的方式把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吸收农村的一部分资金,按照一定比例,以存款的方式缴存农业政策性银行,实现农村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四、 健全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内部监督制度,实现“民主办行”。
进一步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机制,实行民主办行,防范信贷和财务风险。实行“审批贷款民主化”解决行政审批贷款和少数人决策大额贷款的问题,通过对信贷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的把握,提高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监测考核体系,防范信贷风险;实行“财务民主”,建立财务经费分配和支出透明管理机制,聘请国际、国内知名会计公司对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定期向社会批露,把农业政策性银行办成一家起点高、资产状况良好、财务透明的现代化银行。
第五、 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其他配套项目改革,加强银行间的广泛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国家应尽快出台《政策性银行法》,明确农发行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权益和义务,使农业政策性银行有法可依,更好的担负起为“三农”服务的重担。其次,尽快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合理有效的考评机制。另外要广泛的开展银行间的合作,在自主、平等、互利、互惠得前提下,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建立业务委托代理关系,对因机构和人员所限难以办理的业务,可委托农村信用社或农业银行办理。农发行也可就其所能及,接受办理其他政策性银行和机构组织委托的部分政策性业务,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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