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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发行应在粮食企业改制全过程有所作为         ★★★
农发行应在粮食企业改制全过程有所作为
作者:朱逢源 文章来源:政策金融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11:45:19





当前,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推进战略性改组、实施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力度明显增大。在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依法加强政策性金融债权管理,事关国家粮食收购资金的安全,因而农发行自始至终必须有所作为。

一、  积极参与制定企业的改制方案,掌握工作主动权。

农发行要坚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在政府部门粮食企业改制方案出台前,农发行要先行搞好粮食企业改制调查,形成专题报告上报政府和上级行,提出粮食企业改制中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使农发行在粮食企业改制中应坚持的原则和信贷资产保全,贷款债权落实信贷风险防范等要求体现在粮食企业改制方案中,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为农发行在改制中保全信贷资产赢得主动权,以争取工作的主动;采取“疏”而不“堵”、“严”而不“死”,“扶”而不“弃”的做法,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发行工作的支持。

二、  全程参与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

一是农发行要提前对拟改制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准确掌握企业的资产占用形态及质量状况。二是审核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对银企数额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确保贷款债务落实;三是监督有关部门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防止人为低估或高估企业国有资产的现象,依法维护银行债权安全,确保国有信贷资产不流失。对撤销、兼并、租赁和拍卖的小企业,必须坚持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将政策性业务和粮油库存集中到效益较好的企业。

三、  严格监督企业改制成本的资金筹措。

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分流富余人员,是企业改制中难度最大的工作,核心是分流人员所需资金数额大、筹措难。为维护银行债权安全,农发行应严格把握支持企业改制的四条政策底线:一是新发放的收购贷款和回笼销货款不能流失,以防止“带钱分流”;二是企业现有粮食库存不能流失,以防止“带粮分流”;三是银行已办理抵押担保的资产不能擅自变卖,以防止银行债权悬空;四是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仓储设施不能变卖,以维持企业正常经营。

四、  及时做好债权转移工作。

对企业改制引起还贷主体变更的,坚持“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的原则,及时与新的承贷主体办理合法有效的债权落实手续。对在有效诉讼期内(贷款到期后两年内)的贷款,要及时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由借款人(保证人)签字盖章,保证诉讼时效的连续性。对已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抵押物、质押物出售,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质押贷款本息。对于破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申报债权,依法保全信贷资产,努力减少贷款损失。

五、落实银行债权管理责任制。

为加大银行债权管理工作力度,要进一步落实银行债权管理部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并把债权管理工作实绩纳入工作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贷款悬空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肆意损害农发行权益的主要责任者,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  朱逢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城步苗族自治县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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