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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政策性银行中层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对策         ★★★
防范政策性银行中层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对策
作者:睢宁农发行办公室 文章来源:政策金融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5 10:15:02





近年,政策性银行中层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有上升态势,有的犯罪数额惊人。从诸多犯罪案例来看,银行中层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共同点:大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方式也大多是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大量国有金融资产损失。因此有效预防银行中层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必须标本兼治、双管齐下,不仅要严厉查处打击腐败犯罪,而且更要致力于犯罪预防才行。

一、改革激励机制,探索“高薪促廉”新途径。政策性银行工资福利待遇较商业性银行差距过大,是导致政策性银行个别中层以上干部实施职务犯罪内在动因。因此,应积极探索对国有政策性银行管理者的激励措施,尽可能缩小与商业性银行的工资福利待遇差距。比如可以推行行长、经理(主任)年薪制,年薪可以其所在行年度实现经营利润百分比来确定一个动态指标。这样既可以使政策性银行中层以上干部个人收入与所在行经营业绩和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直接挂起钩来,又能使政策性银行中层以上干部个人利益和所在行的长期发展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也能够克服其在经营战略上的短期行为和损公肥私行为,增强其社会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成就感,削弱其因工资福利待遇较商业性银行差距过大原因而引发的职务犯罪问题。

二、建立健全权力运用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权力监督。要把政策性银行负责人的用人权与政策性银行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管干部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努力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本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其次是强化“一把手”行长的监督、管理职责。总行应明确各级行“一把手”行长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和信贷工作,规避“一把手”行长在本级行说一不二事实上无人敢于监督的盲点。让副职分管财务和信贷业务,副职工作既对“一把手”负责,又要接受“一把手”的监督,两者相互制约,可以大大减少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第三要强化内部审计监督。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严格搞清各级政策性银行行长和部门经理(主任)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特别是更换“一把手”的银行,更要使离任行长和部门经理(主任)走得明白,继任者接得清楚。第四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实行财务管理上收一级,下级行向上一级行报帐,杜绝本级行管帐容易违规变通花钱的弊端。或者实行下级行财务会计由上级行直接派驻制,严格监督下级行全面贯彻《会计法》,对驻在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监督责任,同时兼顾做好事前控制工作。

三、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政策性银行上级行要加大对下级行中层以上干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一方面通过系统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遏制可能出现的犯罪苗头,降低案件发生几率;一方面加大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力度,实行上级行纪检、监察干部对下级行责任包干制和个人利益挂钩制,促其严厉查处中层以上干部利用职务犯罪。减少和防止中层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具体措施:一是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反腐倡廉阵势,使之不敢为。发动本行员工和开户企业人员举报,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坚决一查到底,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以维护政策性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二是要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三个转变”,即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从初级形式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职能部门预防向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转变。三是要建立纪委、检察院、系统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加强沟通和协调,增强发现、揭露、查办和预防政策性银行中层以上干部职务犯罪的合力和效果。

四、科学分权、规范用权,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政策性银行要想杜绝干部职务犯罪,首先,要健全完善行长和中层以上干部的权力制约机制。不能让行长和部门“一把手”一个人简单说了算,遇到重要问题必须领导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其次,要大力推行行务公开。对领导集体决策确定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开,接受全行员工的监督。让银行中层以上干部运用权力于阳光之下,这样既能避免“暗箱操作”贪污受贿、中饱私囊,造成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损失,又能保护干部。关键是行务要切实公开、全面公开才行。再者,要强化内部控制。上级行对下级行行长和中层以上干部要科学分权、恰当授权、强化责任,让其一、两个人无法利用职务便利捞取个人好处,从而减少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第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竞争机制。如建立行长和中层以上干部报酬激励计划;建立、完善行长和中层以上干部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引入行长和中层以上干部末位淘汰竞争机制等。从约束和激励的均衡等方面实现制约和监督,不仅可以有效地预防行长和中层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而且可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遏制政策性银行行长和中层以上干部利用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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