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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中共中央颁布《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         
中共中央颁布《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9 8:32:02
 
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  今年3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五个文件于4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此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这六个文件的颁布,是中央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措施。这次颁布的六个文件,其内容包括干部的选拔任用、能下能出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是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进一步落实,也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贯穿六个文件的基本精神,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这六个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引进竞争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党政领导人才的正常流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利于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营造良好气氛,形成规模效应,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集中出台这六个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心,标志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到一个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整体推进、不断深化的新阶段。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考试考察的方法、纪律和监督等作了规定。两个文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加大推行两项改革的力度,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和选拔范围: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机关或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选拔,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选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公开选拔的几种情形。二是努力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两个文件都将考试、考察涉及的有关问题作为规范的重要内容,规定要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命制试题,提高命题的科学性;对面试小组组成、面试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以增强面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等。三是致力于拓宽视野、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比如: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参加公开选拔作了原则规定;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规定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决策制度的重要改革。2000年1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要求。按照中央要求,各地积极实践和探索,多数省(区、市)试行了省级党委全委会表决市地党政正职人选的做法,在党内和社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文件将这一做法加以规范,使之定型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全委会表决和闭会期间征求意见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处理表决和征求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和结果等作出了规范。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文件还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党的县(市、区、旗)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并分别对其适用范围、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的安排或管理,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与纪律处分的关系、自愿辞职后的从业限制等作出规范。四种辞职形式在干部管理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因公辞职是选任制干部工作变动时需要履行的一个程序,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干部即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时,通过辞职来达到组织调整的目的。自愿辞职是健全正常退出机制,实现领导干部能下能出的一条重要渠道,其中又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两种情况。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责令辞职是党组织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一种组织处理。文件规定,领导干部辞职必须依法进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要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干部辞职制度特别是引咎辞职制度的推行,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助于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培育良好的从政道德,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文件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措施。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人才流动,反映了人才资源市场配置程度的提高,反映了职业选择的多样化,也反映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正常退出机制都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不按程序办事、管理不规范等。也有一些干部辞职后在原地区或分管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和诱发腐败行为。为此,需要对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加以引导和规范,将其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和减少其消极影响。根据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文件重点就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提出了规范管理的要求。文件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要求,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针对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暴露出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文件强调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诱发新的腐败行为。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对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问题,中央早有明确规定。但有的地区和部门执行得不够好,安排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这一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这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六个文件下发后,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于今年4月召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这六个文件,并以此为契机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部署。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进行学习,召开专门会议或者下发文件进行传达贯彻,并紧密联系实际,在严格执行和完善措施上下功夫,认真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事关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提高,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以颁布实施这六个文件为契机,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发现、培养、选拔、使用、考核、监督等各个环节的有效机制和科学方法,根据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坚持“三支队伍”一起抓,使各项改革配套进行,整体联动,互相协调,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要在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制度改革的同时,以完善公务员制度为重点,推进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创新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推进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通过改革,努力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求真务实、踏实苦干的浓厚风气,形成培养、吸引、用好各类人才的科学机制和良好环境,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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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选才画坐标——专家解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

  据新华社电今年3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5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5个文件于4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此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这6个文件的颁布,是中央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措施。这次颁布的6个文件,其内容包括干部的选拔任用、能下能出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贯穿6个文件的基本精神,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这6个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引进竞争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党政领导人才的正常流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利于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营造良好气氛,形成规模效应,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集中出台这6个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心,标志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到一个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整体推进、不断深化的新阶段。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杨凤春

  中央党校政法研究室研究员刘素华

  1、关键词: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四种情况,即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并分别对其适用范围、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的安排或管理,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与纪律处分的关系、自愿辞职后的从业限制等作出规范。

  解读:在生活变化多、就业灵活性更大的背景下,对官员任期的责任意识要求也相应增强,官员履职的效果、机构的调整等,客观上都必然造成辞职、离职等现象较大数量出现;该规定的调整顺应了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有助于干部官员的合理流动,关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种种细化规定和前段时间的官员问责制相呼应。

  原先在公务员中少有辞职观念,关于辞职的一些政策也较粗略,此次是我国历史上将辞职首次以党内细化法规的形式出现,反映了干部管理的精细化,党政干部辞职类型、程序都更细化;显示了法规法典的逐渐规范,体现了党内制度建设的发展。

  这些辞职规定在干部管理上肯定会起到积极作用,但“一些解决不了的问题暂时仍是无法解决”,辞职的原因等还没有一个客观评价的标准。

  2、关键词:红顶商人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规定:《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对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年初中纪委、中组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

  解读:从目前来看,各地对红顶商人的清理还是比较到位的。但他提醒,要防止清理时的一刀切和简单处理。他认为,我国目前从经济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各地政府官员的职能还未完全从经济职能转变到单纯提供优质服务环境上来。

  在这个背景下,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确实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兼职,一种是为谋私利而兼职。后者明显会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而前者的功过不好判定。在转型时期尤其要慎重,应区分情况,在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对特定的企业和案例可采取特殊处理办法,避免主观上好意,但由于未注意“平稳过渡”,客观上又反而造成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3、4、关键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两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考试考查的方法、纪律和监督等作了规定。两个文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加大推行两项改革的力度,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和选拔范围: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机关或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选拔,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选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公开选拔的几种情形。

  二是努力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两个文件都将考试、考查涉及的有关问题作为规范的重要内容,规定要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命制试题,提高命题的科学性;对面试小组组成、面试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以增强面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等。

  三是致力于拓宽视野、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比如: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参加公开选拔作了原则规定;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规定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解读:公开选拔包括岗位公开、选举过程、结果等公开。公开选拔我国已进行了好多年,最初从副处级开始,从以前的试点到今天成为制度,体现了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保证将合适的人选拔到适合的岗位,公开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对一个人真才实学的考查更为有效;党内领导干部实行公开选拔有利于现有人才队伍资源的优良化。

  我国进入WTO后,物质、信息、人才是我们的三大资源,如何整合现有人才资源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如果无能力的人上了岗位不能胜任,或者有能力者不能上岗发挥都是人才的浪费。

  公开选拔还有助于避免暗箱操作、买官卖官等干部任免中的腐败行为。公开选拔是对国家、社会和干部本人的负责。但有公开选拔的大方向后,还需要一系列程序性规定保障实施,即关于公开的程序、步骤等。通过公开透明保证公正,同时加强干部考核体系的建立,把既有能力、又有责任感的人切实选拔到岗位上。

  同时,就竞争上岗来说,尤其要注意程序、过程在系统上下的公开透明,注意征求内部各方面职工意见,防止领导态度左右内部人员的选拔。

  5、关键词:下海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措施。文件重点就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提出了规范管理的要求。文件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要求,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解读:该意见是和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相互配合的,前者承认了我国非公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各种人才在经营性活动中的地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能人”,但又不可能既做官又从商,对辞职条件和辞职后下海经商行为进行具体限定就显得相当必要。

  以前相关方面的活动只以政治纪律予以约束,而无具体规定予以限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我国经济一定程度上存在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的情况,在从业人员准入和官商交流方面予以时间界定,很有必要。

  6、关键词:选举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规定:该办法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决策制度的重要改革。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中央将上级党委提名、群众无记名投票定型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解读:上级党委提名、群众无记名投票的干部确定方式是我们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探索实践的,中央也曾多次发文予以强调,此次为首次将其上升到党内规章的高度,体现了制度建设的进步,对我国的政治体制建设、人事制度改革都是促进。

  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推荐任命应该符合宪法规定;同时,下级党委只能进入政府机构运行公权力,通过为百姓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才能使政府进入正常运转局面。群众参与选举更能调动群众参与社会、国家事务的热情;百姓若不参与,更容易使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任命进入专断局面。但是也不排除老百姓选举出的人,不一定是上级党委想任命的人,也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此办法出台后,重要的是各级党委坚持履行,尊重群众的选举意愿,用好选举结果;以群众评议为主,对提高政治文明将大有裨益。

不断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
本报评论员

  今年4月,中央颁布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文件。此前,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这六个文件的集中出台,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步骤,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展开,不断深化。特别是中央颁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来,改革的力度明显加大,党政领导干部制度的改革在推进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此同时,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也迈出较大步伐。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全面部署。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实现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协调。集中出台这批改革措施,充分表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心,标志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到一个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整体推进,不断深化的新阶段。

  这次出台的六个文件,抓住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吸收了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重点解决干部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等问题,体现了中央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贯穿这六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就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学习贯彻文件精神,不断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安排中心组学习、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继续深入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组织人事工作干部的学习。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集中出台这六个文件的重大意义,把握其基本精神,充分行使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坚强的党性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严格执行这六个文件中的政策规定,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得到落实。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措施。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实际完善具体办法和措施,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丰富和完善这六个文件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其科学性。要坚持自上而下的推动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贯彻落实这六个文件,为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根据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坚持“三支队伍”一起抓,使各项改革配套进行,整体联动,相互协调,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要通过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促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人才观和正确政绩观,带头身体力行求真务实之风,进一步把心思凝聚到干事业上,把精力集中到办实事上,把感情倾注到群众身上,把本领用到促发展上,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扎扎实实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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