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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造市场经济型粮食流通主渠道       
构造市场经济型粮食流通主渠道
作者:丁声俊 文章来源:inte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1 9:09:16
  改革发展的实践丰富改革发展的理论,改革发展的理论指导改革发展的实践,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着眼于充实内涵、创新观念、开拓思路、破解难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是各行各业掌握新主动、步入新境界、收获新成果的强大思想理论武器。
     2004年5月,以国务院制定和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为契机,我国深化粮改再次稳健突破。继往开来确立了进一步深化粮改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重要原则、步骤要求和实施办法,采取了多项突破性和创新性举措。
     创新性突破和创新性举措,孕育着创新性推动和开拓。前瞻未来,新一轮粮改对于加快建立和健全宏观调控下市场经济型粮食流通新体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积极稳妥、创造性地全面推进和落实深化粮改的各项措施。
     构塑“一主多辅”为粮改方向
     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是对传统粮食流通体制的大突破,也体现出进一步深化粮改的大方向。推进实现“两化”,对进一步解决粮食流通体制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深化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义重大而深远。时下,面对粮食流通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产生了一个既是理论、更是实践、还是一个急迫的现实问题,即:还需要不需要粮食流通主渠道?芽回答是肯定的。在实现粮食流通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后,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粮食这样的拳头商品仍然需要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但同时鼓励和发展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形成粮食流通的“一主多辅”格局。对于粮食流通多渠道早已形成共识,且在政策上一直是鼓励扶持的。这里,对培育粮食流通主渠道的必要性和意义作必要阐述。
     一是,农业、粮食大国需要主渠道。中国是一个农业、粮食大国,粮食流通任务极为繁重。从粮食流通规模上看,每年都在亿吨以上;从供应消费者数量上看,逐年增多;从进出口贸易数量上看,多则上千万吨,少则也有几百万吨;从粮食供应的地域上看,遍布全国东西南北广大幅员之内,且地形复杂,交通不便。这些表明,我国粮食流通数量之庞大及难度之艰巨,恐怕是世界其他国家难与相比的。这就决定,中国必须由强有力的流通主渠道,并辅之以灵活有效的多渠道,方能承担起粮食大国繁重的粮食流通的主体任务。
     二是,平抑市场、保护农民利益需要主渠道。粮食是受自然条件制约的风险性、低益性和公益性产业,有丰有歉,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等都是难免的。与此相应,市场粮价有时也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历史经验教训不可遗忘。在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当粮食市场供过于求、粮食低迷时,就曾发生过没有主渠道以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而导致农民“卖粮难”的问题。但从上世纪90年代中到本世纪初的长时期内,在粮食严重供过于求、粮食市价多年低迷的困难局面下,何以基本没有发生农民“卖粮难”现象?芽何以没有重蹈粮食生产“大起大落”的“怪圈”?芽对此,国有粮企在相当大程度上发挥主渠道作用功不可没。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避免农民“卖粮难”,以及为有效平抑市场供求平衡,粮食流通主渠道不可少。
     三是,粮食专项大批供应需要主渠道。在一个像中国这样的农业、粮食大国,地域发展很不平衡,农业基础还较薄弱,开展大型农业工程建设是必要而常有的。例如,进行农业粮食结构调整,实施大型水利工程项目,以及抵御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对于结构调整、大型水库移民、风沙源治理,以及严重自然灾害救济等所需要的专项批量政策性粮食供应,分散的个体和私营粮商是难以担当的,需要有组织的粮食主渠道。
     四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需要主渠道。粮食安全是指保障任何人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经济上物质上获得有足够营养的粮食,就是说既要确保粮食的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又要确保粮食的可持续性安全。为此,需要以充足的粮食生产总量为基础,又需要以现代市场供应和储备体系为条件。没有后者,即使拥有充足的粮食也难以完全保障家家、人人有饭吃。另外,国家粮食安全的内涵体现出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性、整体性、系统性、动态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既要利用市场经济机制和多渠道,更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主渠道。换言之,需要有粮食主渠道承担起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市场供应方面的职能。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需要粮食流通主渠道,有了粮食流通主渠道,不利于发展粮食流通多渠道和不利于粮食市场化。这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的误解和片面认识。从一般市场理论讲,在复杂多变、呈多元化格局的粮食市场上,在各种相互激励竞争的市场力量中,需要一种发挥主导作用的市场力量以维持其相对平衡,也可说是粮食流通主渠道。人们应该从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客观地认识到:市场经济不承认,不需要的是“皇封”,或“自封”的垄断性、特权性主渠道,但接受和需要在公开、公平、公正条件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主渠道。事实上,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客观上也存在粮食流通主渠道。例如,在法国和德国,农村合作组织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很高的粮食市场份额:法国在70%以上,德国在50%以上。我国东邻的日本农协也占有很高的粮食市场份额。这些国家的经验证明:即使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平等竞争中形成的粮食流通主渠道对满足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都依然具有重要作用。
     现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已具有较完备的发挥主渠道作用的条件,包括:拥有热爱国家和热爱粮食工作、熟悉粮食政策和粮食业务的职工队伍;拥有现代仓储、运输、中转物流设施;掌握检测检验、维护质量的技术手段等。概括起来,国有粮企具有信誉优势、人才优势、设施优势、网络优势、规模优势、组织优势等“六大优势”。但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还需要认真抓好四个转变:一是观念转变。即变传统的靠国家赋予主渠道地位为靠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取得主渠道地位。二是体制转变。即变传统的政企不分、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企业为政企分开、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国有独资、控股或大股企业。三是机制转变。即变传统的单一购销和经营形式为合理整合和利用现有物流设施,发展产业化经营和建立城乡一体的连锁化营销网络。四是“条件转变”。即尽快妥善卸掉历史包袱,轻装前进。完成上述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就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优势条件,在公平竞争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即: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供应市场上起稳定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国家宏观调控中起载体作用。
     护农富农为粮改核心
     一定意义而言,农业粮业是农民的农业粮业,没有农民就没有农业粮业;从另一种意义而言,没有粮食主产区,就没有我国粮食安全的基础。基于这一观点,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调动起主产区和农民种粮积极性是深化粮改的核心。而保护农民利益的突破口在于不断促使农民增收致富。抓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问题的重点;调动了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这次进一步深化粮改把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出发点,并促使其不断增收致富,分享到与农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合理的收益,体现出“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护农、富农的途径有多条,例如:对农民实行与商品粮挂钩直接补贴;降低农业税负;对市场需求的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和产业化经营等。但是,其中极重要的一条就是善于运用作为市场机制中核心机制的价格机制。粮食市场价格行情是粮食供求综合反映的“晴雨表”,是引导粮食种植和粮食消费的“信号灯”,而粮食生产者价格是确保农民利益的杠杆。众所共识,粮食是公益性、风险性、生态性产品,其产销、供求难免发生波动。在粮食价格发生较严重、较长时间波动时,国家审时度势采用宏观调控手段是必不可少的。
     新出台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与1998年制定的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收购保护价在实质上是脉络相承的,即主旨在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物质利益。
     无疑,新出台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是对我国粮食价格体系的健全,也是对粮食价格机制的完善。为了更充分发挥其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还需要更周全地考虑到后续政策措施。我国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是在稻谷供求趋紧的条件下出台的,所以很可能出现稻谷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格,这是各方共同的愿望。然而,政策制订者还有必要制定应对由于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而产生价差的后续政策措施,例如特定以最低收购价格进行收购的机构,以最低收购价格购进粮食的销售方式,及可能出现的价差补贴等,使最低收购价格的机制更加完整和完善。
     规范流通秩序为粮改重点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当中国粮食市场经济体制架构基本完成之后,市场化建设就转向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即注重促进粮食市场秩序由乱到治。这是必须狠狠抓住的深化粮改的重点。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竞争为动力、以市场机制为配置资源基础手段的、既充满活力又有秩序的经济制度。这就要求在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本国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放开粮食购销与加强市场管理的关系,加强和改善粮食流通监管,维护和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应该正视,目前我国包括粮食在内的整个食品市场秩序乱而未治,见利忘义、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种种劣迹不仅违犯国法,而且触及道德底线,的确必须对市场秩序继续进行整治和规范。
     规范粮食市场秩序需要“标”、“本”兼治,以“本”为主,其根本在于建立和健全市场制度。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市场制度包括:一是完善的市场体系;二是健全的市场机制;三是规范的市场秩序;四是现代市场运行方式;五是现代市场调控手段。其中就规范市场秩序而言,主要应建立三种制度:一是市场准入制度。即对市场主体和产品进入市场所作出的规定和准则,是看好粮食市场“门户”的“前卫”;二是市场交易制度。即各种市场主体在经营交易中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规则,是防止和制止形形色色市场欺诈的“守护神”;三是市场退出制度。即对某些违法乱纪、屡教不改、资信恶劣、已不适宜继续从事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和产品强令其退出市场的规定和法则,是监管好粮食市场的“后卫”。以市场准入制度为“前卫”,以市场交易制度为“守护神”,以市场退出制度为“后卫”,就构成了规范和维护粮食市场良好秩序的制度保障。
     国务院新颁布的《意见》和《管理条例》,正是把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紧密结合我国粮食市场实际情况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规性、适用性和科学性。这次深化粮改从粮食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服务、整顿规范秩序等方面采取了新措施。《意见》和《管理条例》以促进规范粮食市场化为出发点,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管是“主渠道”还是“多渠道”均提供公平竞争的“国民待遇”。即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省级人民政府要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并规定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对粮食经营主体设置这样的“入市门槛”不仅必要、而且具有多种意义。
     首先,是培育和发展成熟市场主体的需要。所谓市场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企业和企业集团等。所有粮食市场主体,都有一个培育和发育、成长和成熟的过程。
     公平享受“国民待遇”、有资格入市和公平竞争的粮食市场主体愈多和进入的市场范围愈广,粮食市场经济体制就愈成熟。现代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不能只停留在“提篮小卖”的原始水平上,也不能只是“散兵游勇”式的角色。那样的话,就永远达不到成熟市场经济的目标。所以,当前我国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是健全和发展粮食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步骤。《意见》和《管理条例》中首次明确提出设置“入市门槛”,正有利于培育和发育粮食市场主体。即有利于对相关个人或企业按照一定的、必要的标准严格要求、积极培育,促其发育成长为具备资质条件的、成熟的粮食市场主体。
     其次,是真正实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粮食市场体系目标的需要。把这四大要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健全和完善现代粮食市场主体的必须。所谓统一,是完整和完善的粮食市场的前提;所谓开放,即通开和放开是粮食市场的途径;所谓竞争,即优胜劣汰是推动粮食市场的动力;所谓有序,即信用化、规范化、法制化是规范粮食市场的条件。这四大要素的有机结合,既是不断推动和提升粮食市场化的本质要求,又是全面落实新一轮粮改政策的重要措施。《意见》和《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正是充分体现了这些有机结合。它将有利于相关法人、自然人和企业等进入市场,形成公平竞争、管而不死、活而有序、高效率、低成本的粮食市场体系。
     最后,是规范和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的需要。所谓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主要包括:一是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即界定谁有资格进入市场进行竞争活动的制度与规则;二是市场主体的交易秩序,即交易价格是否真正体现等价交换原则的制度与规则;三是市场竞争的环境秩序,即市场竞争所必须的法权和契约方面的制度与规则;四是市场竞争的道德秩序,即市场经济需要的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等多种支持。只有建立和规范好我国粮食市场经济秩序,才能保障整个粮食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和发展。《意见》和《管理条例》紧紧抓住了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秩序这个重点,做出一系列规范市场主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定,像严格资质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强管理,加强服务,加强监管;对粮食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健全责任,健全管理;对粮食市场加大监管力度,加大调控力度等。实施这些措施,可有力打击假冒伪劣的非法行为,有效治理“剪不断、理还乱”的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作者:丁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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