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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
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作者:王金宝 文章来源:中国城365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1 16:40:41

 

 

    公司和个人经营的税务筹划:

    目前,我国对公司和个人经营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对工业生产单位而言,表现在流转税上,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7%的税率,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只限于使用普通发票,适用6%的税率。表现在收益税上,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经营一般不作为企业对待,营业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必须注意的是,在二者的选择中,必须考虑企业的规模、产品消费对象、产品材料消耗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才能最大可能地发挥税务筹划的积极作用。

    案例: 某纳税人生产彩雕玻璃,年购进平板玻璃50万元,年销售彩雕玻璃110万元,年利润30万元。主要销售对象是个人经营的建材商店和装璜商以及装修住房的居民。

    方案一:年纳增值税100*17%-50*17%=8.5万元
  年纳企业所得税30*33%=9.9万元
    股东股息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5%-0.675=6.36万元
    公司方案一年应纳税合计24.76万元。

    方案二:年纳增值税100*6%=6万元
  年纳个人所得税30*35%-0.675=9.83万元
    个人经营方案一年应纳税15.83万元。

    二者的税收负担孰轻孰重,显而易见。该纳税人采纳了个人经营方案的决策,既符合现行税收政策,也达到了税务筹划的显著效果。


    独立经营和联合经营的税务筹划:

    在市场经济逐步发达的今天,落后的“大而全”、“小求全”的经营模式正在被人们逐步抛弃,取而代之的是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联合经营模式的发展,其中也不乏税务筹划的技术。

    案例: 某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九十年代中期接受了国外某品牌寻呼机的地区销售总代理的业务,由于寻呼机销售的毛利很高,预计按增值税缴纳的负担率在7%左右。于是该公司和电讯局联合组建了一个寻呼台,销售寻呼器材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按税收有关规定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节约了数额巨大的税额以外,还取得了长期收益的效果。

    挂靠经营的税务筹划: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缺少某种资源或享受某种税收优惠的条件,可以通过挂靠某个有资源或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 国家对科研用品的进口,有很多优惠政策。但某企业需要使用大量的进口仪器,本企业进口又无条件享受优惠政策。因此他们通过与某研究所联姻后,进口了大量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了免征260万关税等的税收优惠。这些仪器的日常使用,一方面为研究所的科研服务,另一方面同样在为企业生产服务,从而达到了物尽其用,提高了设备利用率,并且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同时,也为企业节约了大额税收支出。

    外设办事处的税务筹划:

    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为了有效地占据市场,外设办事处是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根据现行的税收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税务筹划,可以收到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效果。办事处形式可以在以下的几种形式中进行选择。
    一、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上缴总机构。
    三、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案例: 某服装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至2001年已累计亏损500万元,为了扩大销售扭转亏损,2002年决定在江苏某市设置办事处,经营公司生产的服装。根据办事处灵活多变的特点及现行税收法规,按预计2002年的经营计划在三种方法中需要进行选择。
    计划该办事处在2000年销售本公司服装1,000万元,出厂价为80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其它品牌的服装1,500万元,销售收入为1,700万元,预计盈利200万元。(均为不含税价)

    一、作为办事机构,公司拨来货物有外出经营手续,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如下:
    1、(1,000万元-800万元)×17%=34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2、1,700万元×6%=102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3、利润在公司总部体现并抵减历年亏损,等于0元
    4、合计缴纳税款136万元。

    二、按分支机构缴税:
    1、[(1,000万元-800万元)+(1,700万元-1,500万元)]×17%=68万元(在经营地纳税)
    2、利润在公司总部体现并抵减历年亏损,等于0元
    3、合计缴纳税款68万元。

    三、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1、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800万元)+(1,700万元-1,500万元)]×17%=68万元
    2、缴纳所得税200*33%=66万元
    3、合计缴纳税款134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三种处理方法纳税额完全不同,第二种方法最佳。但必须注意的是,上二项的计税是建立在总部亏损的基础上的。

    中外合资的税务筹划

    为了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技术进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交往的政策,特别是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了较大幅度的倾斜。

    目前,在我国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在成本列支、所得税征收等方面享受着很多优惠政策。如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有条件的经营者在筹划企业组织形式时,有目的、按比例地吸收外商的投资,组建中外合资企业,不失为一条利用好税法中赋予的优惠政策,加快资本积累速度,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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