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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处置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事项         ★★★
企业处置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事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inter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7 15:54:03

 

 

  问:又到一年所得税结算时期,各种收入和支出都按照正常的结算了。但去年我们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了不小的财产损失,请问财产损失税前列支主要有些什么规定呀?

  答:关于企业的财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的相关问题,《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都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发生财产损失后,需要掌握以下方面:
  一、关于财产损失的范围: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二、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财产损失: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三、企业申请财产损失税前列支需要提供的证据: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的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四、需要注意的其它相关的主要事项:
  (一)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三)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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